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学校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紧紧围绕学校发展规划,促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选拔任用的内设党政部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教学机构、科研机构、附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安排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提出,经校党委批准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组织实施。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委托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领导及驻校纪检监察组、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人力资源处、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档案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各部门指定一名中层干部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办公室设在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结合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规范、合法及执行等情况;
(六)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逐步推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商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应当向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向审计处提供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一般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
述职报告;
(二)任职期间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
目标责任书等;
(三)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等;
(四)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含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任职期间财务收支以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相
关资料;
(六)任职期间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的电子数
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以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
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八)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综合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听取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数据分析等方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进一步研究和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审计评价;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及驻校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报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同时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该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应当根据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山西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山大校字〔2023〕5号)落实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山大党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